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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轉知「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0月20日府原行字第1145412464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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