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務處]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 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19日府民客字第1140383250號函及客家委員會114年9月1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3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點、第11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公告者: 請下拉選單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