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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自114年7月22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鈞局115年7月13日府政查字第1150368116號函辦理。
二、檢附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公告者:
請下拉選單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pdf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附表.pdf
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pdf
教政字第1157806504號函.PDF
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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