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宣導】公務員及兼行政教師適用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本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
三、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經縣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240小時管控:1 個月內報請縣府備查。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
(一)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辦公時數規定
公務人員/教師兼行政 辦公時規定
每日每月工時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注意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2小時
平日上班加班上限4小時
假日加班上限12小時
(假日加班費時數上限為8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每日工時上限14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急迫必要、人力調度困難
※每日工時不受14小時之限制(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縣府核備
六、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 Q&A 、實務案例供參。
※備註: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本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
三、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經縣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240小時管控:1 個月內報請縣府備查。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
(一)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辦公時數規定
公務人員/教師兼行政 辦公時規定
每日每月工時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注意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2小時
平日上班加班上限4小時
假日加班上限12小時
(假日加班費時數上限為8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每日工時上限14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急迫必要、人力調度困難
※每日工時不受14小時之限制(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縣府核備
六、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 Q&A 、實務案例供參。
※備註: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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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22ca113e99_「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2年9月版).pdf
65122ca113e99_「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2年9月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