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陸委會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檢送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
主旨:有關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檢送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上開人事總處函,轉陸委會114年10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158號函略以,該會業於其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另「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亦有修正,請各機關確實轉達,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人事總處並將配合修正線上具結書格式,屆時請各機關多加宣導運用。
三、至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及115年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部分,人事總處將另案通知各機關依限填報,屆時請配合辦理。
四、另本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請各該督導局處(農業處、產業發展處及文化局)本權責參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上開人事總處函,轉陸委會114年10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158號函略以,該會業於其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另「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亦有修正,請各機關確實轉達,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人事總處並將配合修正線上具結書格式,屆時請各機關多加宣導運用。
三、至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及115年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部分,人事總處將另案通知各機關依限填報,屆時請配合辦理。
四、另本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請各該督導局處(農業處、產業發展處及文化局)本權責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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