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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114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臺灣台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4798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經費分2期撥付。請各校依實際需求編列支用經費,並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前檢附「經費申請表」(如附件,請填列送件日期),逐級核章後逕送本局學務管理科承辦人,以利後續審核及撥款作業。

三、旨揭計畫因補助經費有限,詳細補助規範說明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達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下簡稱教師。

(二)補助次數限制:同一場次臺灣台語或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位教師限申請一次報名費補助。

(三)申請資格:教師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完成中高級以上認證考試,且成績公告後無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則情形,始得檢具證明申請補助報名費。

(四)補助金額:報名費依各認證考試簡章所列金額核實補助,每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500元整。

(五)送件順序:因補助經費預算有限,爰依各校申請文件送達本局之先後順序辦理;倘預算用罄,將無法再予補助,請各校及早規劃申請。

(六)作業時程:請各校務必留意計畫期程截止日,並提前完成相關申請及核銷作業;倘逾期辦理,將無法受理補助,務請留意。

四、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會計法》及教育部相關支給規定,學校於支用經費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學校應落實會計、人事、出納等三 方簽核程序,並依實審核支領適當性,以確保經費支用合規,避免違反審計原則。

(二)專款專用:旨揭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依經費核定表區分內容,不得流用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如有餘款,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依規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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